招商引资奖励办法
| 招商动态 |2016-12-15
黑 龙 江 省 方 正
国有重点林区管理委员会文件
方管发〔2016〕19号
关于印发《方正国有重点林区
招商引资奖励办法》的通知
各单位、机关各科室:
现将《方正国有重点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黑龙江省方正国有重点林区管理委员会
2016年12月12日
抄送:林区党政领导、副总,有关科室、办公室,存档。
黑龙江省方正国有重点林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印发
《方正国有重点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》
为促进林区经济快速发展,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激励机制,调动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性,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林区投资,加快培育林区替代产业,上支柱型项目。经林区党委、管委会研究决定,结合林区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凡从局域外引进的投资项目,用于林区经济发展的,属招商引资范围。
二、投资项目建设完成产生税收林区受益后,对引进投资项目的引荐人, 林区管委会从首次年度税收收益部分中,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三、奖励对象:项目引荐人及招商引资工作中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。
四、奖励标准(自2017年开始)
(一)引荐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,林区管委会首次年度税收收益金额为50万至200万元的,一次性奖励1-5万元。
(二)引荐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,林区管委会首次年度税收收益金额为200万至500万元的,一次性奖励5-10万元。
(三)引荐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,林区管委会首次年度税收收益金额为500万元以上的,一次性奖励10-15万元。
(四)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工作人员,由林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核定奖励标准后,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(五)对非公职人员外出招商,以商招商人员,招商成功后所发生的差旅费林区管委会对招商人给予一次性核销。
五、奖励程序
(一)引荐项目建成投产运营,林区受益后,引荐人可向招商局申报奖励事项。
(二)招商局接到引荐人提供的招商引资证明材料后,进行初审。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招商局组织财务科、审计科、监察局联合会审。
(三)招商审核通过的项目,管委会在年度招商引资大会上统一进行表彰奖励。
六、奖金分配和使用
奖励资金能明确到个人的直接兑现给个人,奖励明确到单位的直接兑现给单位,单位获得的奖励资金,由单位自行支配使用。
七、对于完成招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,林区管委会进行通报表彰、给予奖励,并授予“招商先进单位、招商先进个人”。对在招商引资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局外友好人士,授予林区管委会“杰出贡献奖”。其家属及子女在就业、住房安排方面优先考虑。
八、本办法由招商局组织实施,林区管委会有关部门,单位要竭力予以协助。
九、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。
十、本奖励办法由招商局负责解释。
十一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